- 递增金额
- 币种
- 开放日
- 产品种类
- 1千元
- 人民币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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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种类
- 1千元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币种
- 开放日
- 人民币
- 2019-11-25
- 2019-11-06
- 2019-10-15
- 2019-10-15
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
“双月盈”产品1说明书
产品信息重要提示 |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产品特性 | 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本金滚动型,即投资者可在开放申购日办理本理财产品的申购,需在可赎回日(含)前办理本理财产品的赎回,若投资者未在可赎回日(含)前办理赎回,理财产品本金将自动投资进入下一个滚动周期,直至投资者申请赎回或本理财产品到期为止。 |
开放申购日 | 每月3日、7日、13日、17日、23日和27日,同时须为交易所交易日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产品最新预期收益率以光大银行公告为准 (如遇后续收益调整,已经在单一滚动周期内的产品份额不随收益调整而调整,将在下一个滚动周期收益率采用最新预期收益率) |
收益支付模式 | 详见说明书第六部分-收益及本金确定 |
滚动周期 | 2个月 |
可赎回日 | 每个滚动周期结束日 |
计息基础 | 实际持有天数/365 |
产品到期日 | 2020年12月31日 |
投资范围 | 由光大银行管理的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债券类资产组合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
注:详细内容请参考产品说明书第四部分——理财产品基本条款
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编号为EB2031的《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国光大银行负责解释。
二、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本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等。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风险提示”部分。
三、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区间、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光大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四、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本金滚动型,即投资者可在开放申购日办理本理财产品的申购,在可赎回日办理本理财产品的赎回,若投资者在任一单一滚动周期结束日仍未办理赎回业务的,理财产品本金将自动投资进入下一个单一滚动周期,直至客户申请赎回或本理财产品到期为止。
五、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将由光大银行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并将于每个开放申购日之前3个银行工作日,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阳光理财相关版块公告。如投资人不接受收益调整,请务必于产品开放日15点前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取消原有购买或预约赎回本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人未在对应开放申购日前取消原有购买或预约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六、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无投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投资人的相关要求,本产品适合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投资人。
七、光大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人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八、中国光大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或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生效前5个银行工作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门户网站(http://www.cebbank.com)予以公布或通过与投资人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提前赎回本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九、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人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十、本理财产品的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十一、投资人与中国光大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中国光大银行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第一部分 -- 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
风险提示:本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本产品涉及所投资债券类和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若因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资产出现减值甚至大幅本金损失,致使可赎回日投资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产品按照对应期限和对应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光大银行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本理财产品管理团队将严格按照本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操作,同时密切关注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并根据债务人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动态管理信用风险。同时,本行针对涉及信用风险的资产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通过建立缓冲机制最大程度的降低信用风险事件的冲击。
2.利率风险:在本产品任一单一投资期内,本产品收益不随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投资人在对自身收益目标、财务结构和市场利率走势进行慎重评估后谨慎购买。
3.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在本产品的单一投资期内无提前终止权,这将导致投资人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在单一投资期限内使投资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本产品赎回以投资实际变现资金为限,若在可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银行有权确定实际赎回比例,并对未赎回部分向后顺延赎回,这将影响本产品的实际变现时间。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投资人对自身在本产品投资期限内的流动性需求(特别是大额支出)进行慎重评估后谨慎购买。
4.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风险防范措施:本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将密切关注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在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产品产生重大影响时,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5.管理风险: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
风险防范措施:本产品管理团队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以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为基础,为本产品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作为本产品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依据。
6.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光大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人公示本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人需及时查询了解。若因通讯故障、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可能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或正确了解本产品的有关情况。
7. 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或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本金或收益延迟支付,甚至影响本投资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投资计划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
第二部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
★★(二星)适合稳健型投资人投资,适合投资策略为稳健发展。同时,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无投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投资人的相关要求,本产品适合无投资经验或有投资经验的投资人。
产品风险星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人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低 | 谨慎型 | 风险控制 |
★★ | 较低 | 稳健型 | 稳健发展 |
★★★ | 中 | 平衡型 | 均衡成长 |
★★★★ | 较高 | 进取型 | 积极进取 |
★★★★★ | 高 | 激进型 | 风险承受 |
第三部分—名词释义 |
1. 资产管理产品: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人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人与光大银行共同约定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人委托的资金在境内外金融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
2. 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人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3. 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人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4. 银行工作日:指国内法定银行工作日。
5. 交易所交易日:指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定交易日。
6. 单一滚动周期:指投资者自投资生效日起的一个投资周期,本产品投资周期为2个月。
7. 开放申购日:指接受投资人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交易所交易日。
8. 预期收益起始日:指每个单一滚动周期的收益起算日。
9. 可赎回日:指单一滚动周期结束日(自然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但需提前办理预约赎回交易)。
10. 收益支付日:指实际支付产品收益的日期,即单一滚动周期结束日(遇节假日顺延)。
11. 预约购买期:指允许投资人在每个开放申购日工作时间之前预约在产品申购日购买产品份额的一段时间。
12. 预约赎回期:指允许投资人在每个可赎回日工作时间之前预约在产品赎回日赎回产品份额的一段时间。
13. 交易确认日:指银行确认购买或赎回等与本产品相关的交易行为成功或失败的日期。
14. 产品注册登记:指产品注册登记人在TA系统(注册登记系统)中确认投资人交易,并注册产品份额的行为。
第四部分--理财产品基本条款 |
1. 产品名称:“双月盈”产品1
2. 产品编号:EB203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C1030311000118)
3. 发行人/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4. 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5. 产品注册登记人:中国光大银行
6. 募集币种:人民币
7. 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8. 投资人撤销投资方式:详见“第五部分-交易规则”
9.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个人投资人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并以人民币1千元的整数倍数递增。
10. 计息基础:实际持有天数/365(实际持有天数指:预期收益起始日(含)至收益支付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
11. 开放申购日:本产品开放申购日为每月3日、7日、13日、17日、23日和27日,如遇非交易所交易日则取消此开放申购日(对于遇国家法定长假,为保证投资人能有机会投资本产品,光大银行将以公告的形式增加产品开放申购日)。
12. 预约购买期:每个开放申购日前30个自然日至开放申购日当日9:30之前为预约购买期。
13. 单一滚动周期:本产品单一滚动周期为2个月,如投资人2月3日成功购买本产品,则2月3日为该笔投资的首次起始日,在投资人全部赎回该笔流水份额之前,每逢4月3日、6月3日…等每过2个月的3日都是新的单一滚动周期的起始日。
14. 预期收益起始日:指每个单一滚动周期的收益起算日,如投资人2月3日成功购买本产品,则2月3日为该笔投资的首次预期收益起始日,在投资人全部赎回该笔流水份额之前每逢4月3日、6月3日…等每过2个月的3日都是新的单一滚动周期的预期收益起始日(若遇节假日,预期收益起始日将顺延)。
15. 可赎回日:指单一滚动周期结束日(自然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但需提前办理预约赎回交易)。如投资人2月3日成功购买本产品,则4月3日、6月3日…等每过2个月的3日为该笔投资的可赎回日。
16. 预约赎回期:每个可赎回日前70个自然日至可赎回日当日9:30之前为预约赎回期。
17. 收益支付日:指实际支付产品收益的日期,即单一滚动周期结束日(遇节假日顺延)。
18. 产品到期日:2020年12月31日,到期时银行有权决定延长。
19. 产品收益率:详见收益条款。
20. 收益支付方式:详见收益条款。
21. 产品份额面值: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的面值为1元,银行按面值出售本产品。
22.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个人投资人持有本产品的最低份额为5万份,如果持有份额低于5万份,管理人将会在投资人持有的每笔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时,依次强制赎回全部份额。
第五部分—交易规则 |
1. 购买:投资人可在产品开放申购日当日9:30至15:00,凭产品协议书规定的有效证件到银行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投资人首次投资本产品,购买金额应不低于本产品规定的首次投资起点金额。
2. 预约购买:
(1)投资人可在产品预约购买期,委托银行在约定的开放申购日,按照投资人约定的购买金额,自动扣划投资人指定账户资金,购买本产品份额。投资人首次投资本产品,购买金额应不低于本产品规定的起点金额。投资人可在约定的开放申购日次日通过光大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查询交易发起情况。
(2)投资人仅能用阳光卡购买,投资人活期账户+定存宝账户资金充足,预约理财产品时相应的预约资金将实时封闭在对应的活期账户和定存宝账户(优先封闭活期账户资金),预约资金在封闭期(交易日至收益起始日)不可用。
(3)投资人活期账户不足,活期宝理财产品账户中有充足资金时,预约投资人购买本理财产品,视为同意将相应金额的活期宝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以1万的整数倍回款,当活期宝账户余额小于起点金额时全额回款),活期宝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后,相应资金转入活期账户,中国光大银行同时对预约资金进行封闭,该笔理财预约成功。
(4)产品收益起始日,中国光大银行根据理财销售文件对预约资金进行解控、并扣划约定金额到理财账户,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本产品的投资。
3. 赎回:若可赎回日为交易所交易日,投资人可在该可赎回日当日9:30至15:00,凭产品协议书规定的有效证件到银行网点申请赎回产品份额。投资人可在可赎回日全部或部分赎回理财份额,但赎回后投资人持有的产品余额应满足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否则银行将把剩余份额在每笔份额的投资周期到期日依次予以全部赎回;投资人购买的某笔产品份额必须在持有满本产品规定的最短投资周期后,于可赎回日当日办理赎回。若可赎回日为非交易所交易日,则投资人可在预约赎回期进行预约赎回或预赎回。
4. 预约赎回:投资人可在产品预约赎回期,委托银行在约定的可赎回日,按照投资人约定的赎回份额,自动发起赎回本产品份额,交易时间不能为系统批处理时间(交易所交易日15:00至19:00,如遇特殊情况延迟)。投资人可约定在可赎回日全部或部分赎回理财份额,但赎回后投资人持有的产品余额应满足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否则银行将把剩余份额在每笔份额的投资周期到期日依次予以全部赎回;投资人可在约定可赎回日通过柜台、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交易发起情况。
5. 预赎回:投资人预约购买或购买本产品,尚未确认份额时,可在柜台申请预赎回,即委托银行在投资人份额确认后,根据投资人约定的可赎回日自动赎回投资人全部产品份额,交易时间不能为系统批处理时间(交易所交易日15:00至19:00,如遇特殊情况延迟)。赎回是否成功以最终银行确认为准。
6. 巨额赎回:单个可赎回日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巨额赎回比例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银行有权确定当日赎回比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选择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方式)。选择取消是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份额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选择顺延则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在下一交易所交易日继续兑付,直到份额全部兑付为止。如未作选择,注册登记人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上个可赎回日的巨额赎回延迟部分视同新的申请,在下个可赎回日同其他赎回申请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连续两个可赎回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视为连续巨额赎回。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银行可选择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在不超过20个银行工作日的期限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并在光大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7. 撤单:投资人对当日成功委托的购买业务,在委托日当日15:00前可以撤销。对成功委托的预约购买业务,可在预约委托日至约定发起日的15:00前撤销,交易时间不能为系统批处理时间(交易所交易日15:00至19:00,如遇特殊情况延迟)。个人投资人在办理预约购买的撤单业务时需保证账户资金没有提前解控且卡状态正常,否则撤单将失败。投资人可通过柜台、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撤单是否成功。
8. 确认交易:银行在产品交易确认日,确认交易成功,投资人可在产品交易确认日次日通过光大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只有经银行确认成功的交易方为有效交易,否则交易无效;最终交易金额以银行确认成功的金额为准。
9. 自动滚动投资:在投资人每笔产品份额的可赎回日,在投资人累计持有产品的份额余额满足最低持有份额的条件下,对于投资人未申请赎回的份额(不含收益部分),银行将在该赎回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下一投资期的产品投资,并完成产品份额注册登记。
10. 首次投资的认定:当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余额为0且无已委托待确认的购买(不含预约申购)交易,则认定为首次投资,首次投资购买金额须大于等于本产品起点金额。
11. 交易价格:本产品的申购和赎回等交易均按照产品面值进行。
第六部分--理财产品属性 |
一、本产品募集资金的配置比例及投资范围
本产品采用FoF(Fund of Fund,基金中的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光大银行作为管理人根据经济基本面及市场变化、投资者风险偏好、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等因素,投向由光大银行管理的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债券类资产组合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其中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和债券类资产组合投资占比不低于30%,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占比不高于70%。其中,各组合的投资范围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境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期限在1年以内的中高评级信用债、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CLO等),流动性良好的公募基金和专户、券商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两融债权收益权等。其中,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净值的40%;
2、债券类资产组合:包括回购、拆借、境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券、可交换债、永续债、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CLO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公募基金和专户、券商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品种、以及中国银监会允许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债券市场金融工具。 本产品投资境内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1,投资境外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BBB。其中,境外债券投资占比不超过债券类资产组合的10%,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债券类资产组合资产净值的40%
3、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包括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机构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企业融资类债权项目等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资产。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在以投资人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二、收益和本金确定:
1、收益率:
(1)本产品在每个单一滚动周期内的收益率保持不变;
(2)如遇后续收益调整,银行将于每个开放申购日之前3个银行工作日,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公告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如投资人不接受收益调整,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取消原有购买或预约赎回本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人未在对应开放日前取消原有购买或预约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银行所公布的产品收益率为在不发生本产品销售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本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所提示的风险)的情况下的正常收益率,若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实际获得的收益可能低于银行公布收益率,甚至蒙受本金损失。
收益率测算依据:
本产品收益=产品投资收益-相关费用。
2、 收益计算及分配:
(1) 收益支付方式:在每个单一滚动周期结束时对应的可赎回日,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将单一滚动周期的产品收益于当日银行账务系统换日前(每日24:00,如遇年终结算等特殊情况延迟)以现金分红形式划转到投资人指定账户,如遇到非交易所交易日将顺延到最近的交易所交易日兑付,投资者最终收益以实际持有天数计算。
(2) 收益的计算:
ü 单一滚动周期到期收益=理财本金*产品年化收益率*本期实际持有天数/365
ü 本期实际持有天数=本次收益支付日-上次收益支付日
投资人可按照本产品约定的收益计算方法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以下所列情景的相关数据均为假设,并不反映理财产品未来的真实表现及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亦不构成收益承诺。
情景示例:
以2个月周期产品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为例,假设投资人在2012年10月27日购买, 2012年12月27日到期,假设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为4.3%:
A)若2012年12月27日为交易所工作日,则本次收益支付日为2012年12月27日,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为61天,到期收益为:50000*4.3%*61/365=359.32(元)。
B)若2012年12月27日为休息日,12月28日为交易所工作日,则本次收益支付日为2012年12月28日,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为62天,到期收益为:50000*4.3%*62/365=365.21(元)。
对于B情景,将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若投资者赎回本金,则本金将在2012年12月28日兑付。
情况二:若投资者不赎回本金,则本金将滚入下一个单一投资周期,下一个可赎回日为2013年2月27日。若2013年2月27日为交易所工作日,若收益率4.3%未变,则2013年2月27日为收益支付日,实际持有天数为:61天(上个收益支付日2012年12月28日至本次收益支付日2013年2月27日),到期收益为:50000*4.3%*61/365=359.32(元)。
4、本金确定:
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人赎回份额的本金按照面值(1元/份)计算,并于实际赎回日当日银行账务系统换日(每日24:00前,如遇年终结算等特殊情况延迟)划转到投资人指定账户(如遇非交易所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所交易日)。
5、产品收益及风险示例:
理财资金所投资品种,可能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本产品销售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本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所提示的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赎回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投资者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银行将按照产品的实际收益支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理财银行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三、减值准备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客观反映理财资产账面价值,公平对待不同份额持有人,我行对本理财产品投资中涉及信用风险的资产组合(如有)计提减值准备。
理财产品减值准备,是指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性、客观性、及时性原则,定期对理财产品投资组合中涉及信用风险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采用我行批准并经第三方审核通过的估值模型,核算并计提减值准备,当实际损失确认时进行相应的核销。在理财产品发行、存续和到期时,我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官网上披露理财产品减值准备的相关信息。
四、相关费用
1、申购、赎回费用:本产品无申购、赎回费用。
2、银行管理费:本产品银行收取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率不高于1.50%(年化)。
3、托管费:本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不高于0.05%(年化)。
4、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扣除上述费用后超出约定预期收益的部分为光大银行超额业绩报酬。
五、提前终止条款:
在单一投资期内,银行和投资人均无提前终止权;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停止产品开放,并在存量份额单一滚动周期到期后终止本产品。
六、巨额赎回
本产品巨额赎回比例为30%。
七、税收规定:
本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质押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规定:
本产品可开立理财产品时点持有证明,不可办理质押贷款。
九、产品估值:
本理财产品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本理财产品项下的各项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光大银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人公告。
十、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银行将首先按照本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索赔,银行将在收到索赔获得的本金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向相关投资人进行支付。
十一、其他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本产品协议书和说明书所约定的投资范围、比例和原则进行投资操作,尽力通过完善的内控措施保证本产品项下的受托管理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因自身经营目的对受托管理资产进行出售和抵、质押等处置行为。
第七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收益率;
(2)产品持仓情况;
(3)产品的各项费用情况;
(4)其他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等。
2、信息披露频率
(1)本产品成立后,如遇收益调整,银行将于每个开放申购日之前3个银行工作日,公布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2)每个自然季度末,银行将于次月初15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中国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上季度末的组合持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别和所占比例以及需公布的其他内容;
(3)本产品成立后,如遇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将于调整生效前5个银行工作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门户网站(http://www.cebbank.com)予以公布;
(4)如遇发生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银行将及时予以公布。
3、信息披露方式:
阳光理财产品的信息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门户网站(http://www.cebbank.com)“阳光理财”进行查询,或中国光大银行通过与投资人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根据本产品运作特点,中国光大银行将不向投资人另行寄送账单。若由于投资人原因无法登陆中国光大银行网站或中国光大银行无法以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有效通知,所造成的后果将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请投资人审慎决定。
本产品投资人已阅读并领取“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资产管理类 ‘双月盈’产品1说明书”,共8页,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投资人同意对于中国光大银行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将及时浏览和阅读,并视为投资人已获取该信息。中国光大银行或将通过产品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告知投资人产品重要事项。若联系方式变更,本产品投资人将主动告知银行。如投资人未将联系方式变更及时告知中国光大银行,则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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